梁上上教授篇| 全国十大青法在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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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7年2月17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评选,201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终评委员会审议投票,产生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名单。十位青年法学家中,梁上上、谢鸿飞两位老师均为民商法学者。
本期学刊速递将辑选2006年至今的论文,对梁上上教授近十年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教育背景
1990年9月—1994年7月,杭州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4年9月—1997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年9月—2004年7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研究领域
商法学、法律方法论。
工作履历
1997年8月—1999年8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助教;
1999年9月—2002年11月,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2002年12月—2006年11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6年12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8年4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8年9月—2010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
2010年7月—2013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13年9月—至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上上教授近十年学术论文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法学方法等领域。
《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以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范为中心展开》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内容提要】由于缺少公司法的明确规范,公司僵局纠纷影响着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的生存状况,成为公司法中较为复杂的纠纷。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入手来探寻解决这类纠纷的途径。论文首先对公司僵局案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了解剖,接着,着重对该案件的实质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并指出法院判决中存在的失当之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解决该问题的形式合理性,认为应当对公司法第190条排除反对解释。基于利益衡量的分析,在该案中允许解散公司是合适的。最后结合本案,对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解散;股权转让;社会责任;反对解释;
《停止请求权:董事滥权行为的禁止》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内容提要】公司法根据两权分离原则,严格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董事存在滥权的可能,因此赋予股东、监事对董事违反法令或者章程的行为停止请求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停止请求权可分为一般的停止请求权和发行新股停止请求权。停止请求权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与行使程序。提出停止请求时,董事仍负有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法令或者章程并决定是否停止的注意义务。停止请求行为不影响第三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存有缺陷,应当予以修正。
【关键词】停止请求权;董事责任;行使程序;第三人利益;
《利益衡量的界碑》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内容提要】利益衡量作为当前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的滥用可分为“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这两者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也不同。为避免利益衡量“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是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并在该制度内进行利益衡量,并且其结果应当与整个法律制度相协调,具体界碑包括:“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利益衡量;滥用;法律制度;界碑;
《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
梁上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内容提要】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审判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制度利益的衡量极为关键。制度利益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性。与法律制度构造的类型化相适应,制度利益需要区分内部不同的具体类型进行衡量。在利益衡量时,需要对潜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理清核心利益;二是以制度涉及的社会广泛性为依据,对制度所涉具体利益作广泛的铺陈与罗列。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它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在复数制度中选择妥当制度,避免误入歧途;第二,结合法律情境探寻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误判。从功能上讲,制度利益衡量既是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依据。
【关键词】利益衡量;制度利益;社会利益;制度进化;效力裁量;
《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梁上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2013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引起了很大争议。学者之间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了分歧。有人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也有人认为,这并非是约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在该条与《合同法》第50条的关系上,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审查义务",有人认为其对公司决议应当承担审查义务,但也有人并不认同。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这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内容提要】从柏林提出价值多元难题以来,许多学者主张不同利益或者价值之间存在冲突,由于缺乏公度性,异质利益衡量是无解的。在复杂社会中用"价格"等公度性标尺来处理利益冲突是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是不可取的。异质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径存在于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情境的转变中,其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层面是可解的。除了对不同利益本身的内容与形式作透彻分析之外,客观存在的基本共识为妥当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合理性论证的坚实基础。人类社会存在基本的法律共识既包括抽象层面上的价值共识,又包括具体层面上的法律制度共识。同时,诉讼程序也为妥当的利益衡量提供了理性保障。通过正当程序规范利益的竞争与选择过程,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可以获取为社会所接受的优势利益。
【关键词】利益衡量;异质利益;公度性;社会共识;制度共识;诉讼程序;
《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兼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内容提要】"河南思维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在于法院仅仅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驳回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并不妥当。目前法院所遭遇的困局不仅与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有关,也与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有关。公司自治原则存在边界,不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弥补。借鉴美、德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强制性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不能仅有撤销之诉,对这类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盈余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明确。对于胡克案,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公司盈余分配。
【关键词】盈余分配请求权;小股东;董事信义义务;公司自治;公司正义;
《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内容提要】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虽然有利于投资创业,但也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较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需要作重新解释。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种类型。该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内部责任连带性等特征。"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不仅仅包括到期的履行违约行为,也包括尚未到期的未出资行为。"不能清偿"需要通过股东的先诉抗辩权来确定,只有通过仲裁或者审判,并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时股东才承担责任。"股东未届到期出资"应解释为"债权人不受履行期间的约束",股东不能主张扣除相关利息。这些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学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不能清偿;期限利益;解释方法;
《中国法人的概念无需重构》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法人;合伙企业;权利能力;独立责任;当事人能力;其他组织;
《公共利益与利益衡量》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其内涵会随着时空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对其内涵进行阐述。公共利益原则既不同于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同于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可以被当事人积极适用,也可以被当事人消极适用。该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利益衡量方法。在利益衡量时,应该对公共利益做充分铺陈。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应该灵活看待它在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抽象利益与具体利益、未来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它与国家利益、共同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间的互相转换。导入制度利益作为过渡媒介,可以增强公共利益介入司法裁判的说服力。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原则;
《论公司正义》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内容提要】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 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 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 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 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 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 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 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 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 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 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关键词】公司自治;公司正义;衡平;利益关系;利益衡量;法律漏洞
再次恭喜梁上上老师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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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春岚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